商品資訊
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
自行投保費率差異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12.31金管保三字第09702551471號函辦理。
二、 「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第7項第2點規定: “產險業應於98年4月1日起,於所屬網際網路揭露個人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要保人[ 直接採購或投保 ]時,與[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間優惠內容之差異,並於每年3月底前應完成更新內容,其間若有變動時應即時更新”。
三、 消費者直接至本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並完成繳費時,火險保費較透過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投保時享有總保費23%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