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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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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須知

法商法國巴黎產險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投保須知
  •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授權範圍,並提供審閱保險單條款。

    為明瞭您投保的內容,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及告知,請務必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以確保您本身的權益。

  •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詢問告知事項的填寫,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匿或告知不實情事。如有隱匿或不實以致減少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知悉後一個月解除保險契約;即使保險事故發生後,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否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並可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須退還已繳的保險費。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 三、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外,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細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消費者請務必審閱清楚。

  • 四、貴 保戶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行使,以及辦理契約變更、解除以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

    (一)權利行使:當發生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 保險公司,並盡速檢具理賠所需文件。請務必在事故發生或知悉日起二年內提出理賠申請,否 則依法本分公司得拒絕賠付保險金。
    (二)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分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內容、解除或終止保 險契約。

  • 五、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理賠責任。

    (一)權利及義務:本分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依約定向 貴保戶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單暨正式保 險費收據。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理賠責任:本分公司應於收齊理賠申請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本分公 司的原因而致未於十五日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遲延利息。

  • 六、貴 保戶除繳交保險費用外,無須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 七、本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分公司所銷售之有效保單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該基金之動用條件並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 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設立之爭 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

    本分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266-288

    本分公司網站客服信箱:https://nonlife.cardif.com.tw/

    (二)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依據各險條款之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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